医疗期满,员工继续请病假,能否视为旷工?

2018-07-27 22:20:17

案情简介

曲某于2007年9月1日入职某外包服务公司,从事票据递送员工作。2016年8月12日,曲某因病住院治疗。2017年2月12日,曲某医疗期满返岗工作。因曲某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电动递送线路员。2017年10月16日,曲某再次病休,并按公司规定提交了病休诊断书。10月22日,该公司向曲某发出书面返岗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医疗期已满,今后不再对其病假申请进行批准,且要求曲某于2017年10月27日前到公司报到上班,该书面返岗通知书曲某收悉。但曲某未按要求回单位上班。


2017年11月9日,公司以曲某10月27日至11月9日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拒不服从其到岗工作安排,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曲某对公司解除行为不满,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医疗期满,员工继续休病假,能否视为旷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医疗期与病假有很大区别:

1

性质不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对患病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一个保护期;而病假则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后停止工作、治疗并离岗休息。

2

期限不同。国家法律对于医疗期的期限有严格规定。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了3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在极特殊情况下方可延长。而病假则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并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提交由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即可休假。

3

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不同。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超过医疗期后方可启动解除程序。病假则与劳动关系的存续相关,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有休病假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医疗期满与否,都不影响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曲某因患病无法到岗工作的前提下,将其休病假行为视为旷工显然不妥,公司该解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 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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