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司机被控犯罪,法院判决:无罪!

2020-09-21 03:47:12

两名男子在喝酒后三更打车,因为车资问题和的士司机发生争执。不虞,在车辆行驶途中,个中一男子竟然从后座车窗直接跳车,究竟摔成重伤二级。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检方认为,司机组成犯罪,指控司机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

法院会若何认定?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司机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司机无罪判决。

根基案情:醉酒打车后跳车摔伤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在越秀区沿江东路方才喝完酒的邓某和同伙陈某,上了一部出租车,目的地在白云区江夏牌楼。

达到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但邓某、陈某二人却透露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并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楼,于是拒绝支出车资并下车要脱离。收不到车资的司机李某立刻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

在三人守候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透露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楼,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透露此处并非江夏牌楼,并且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并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李某透露:“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

车辆在路过广云路与黄石东路接壤口时,邓某倏忽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配后持续行驶。

厥后,李某持续驾车经由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持续行驶。

当车辆行驶临近至前面一个交通灯时,邓某倏忽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泊车。李某驾车持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脱离。

经判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伤害水平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管处理。

对此,白云区人民审查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错致人重伤罪穷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李某说:“我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是另一名乘客敷陈我才知道,知道后没有立时泊车处理是因为怕泊车后,两名乘客一路打我,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泊车。他们立场很恶劣,还喝了酒,我怕他们打我……”

法院裁判:司机无罪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凭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出车资引起的,邓某的伤害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律例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伤害究竟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错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审查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拒一直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究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提起抗诉。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邓某的伤害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李某拒一直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伤害究竟之间不存在司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裕,适用司法正确,审判法式正当。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来由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释疑:为何司机不组成犯罪?

经法子官指出,本案中,李某与邓某因车资激发胶葛,在邓某多次要求泊车但李某拒一直车的过程中,邓某自行跳车导致重伤,李某不该当对邓某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

李某的行为与邓某的重伤究竟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邓某因车资激发争吵,在邓某不支出正常车资的情形下,李某说了“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的话并持续开车,该言行不足以发生对车内的邓某造成身体的实际危险,也未将其身体与生命置于危险状况,且车内还有邓某的同伙陈某同业,邓某并非处于弱势地位。

实际上是被害人邓某本身的跳车行为将本身处于危险状况,即使邓某处于醉酒状况,其熟悉和判断能力在必然水平上有所降低,但仍能够预见强行跳车或者会造成受伤甚至灭亡的后果。被告人李某的言行并未对邓某发生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能够自由选择跳车或许不跳车,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究竟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邓某基于自由意思选择跳车并导致了重伤的究竟,其该当对本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2

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自行跳车的或者性

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其对乘客负有平安保障义务,但不克单方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轻忽了乘客亦负有支出车资的义务。

李某选择一直车的原因,是因为邓某不支出车资,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本身权益的情形下接纳的私力拯救行为。邓某经由拍打车窗要求泊车未果的情形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业的同伙予以阻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

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形下,邓某再次跳车的或者性小。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觉察,却要求李某在平安驾驶的同时,时刻留意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平安,这种要求不免太甚苛责。

在其时的情形下,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阻止,李某不该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更相符公家的一样心理预期

为了合理明确刑法惩罚局限,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适当连系一样人的生活和社会常理作出判断。

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亦没有对身体造成损害的实际风险,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被告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对仅具有关系性的行为入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惩罚局限,压缩社会公家的自由空间,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

最后,法官也要提醒恢弘司乘人员,车辆内行驶过程中,受车速、道路交通情况等影响,贸然跳车会对自身及其他车辆造成危险,是以无论碰到何种事情,必然要连结镇定,万万弗成因逞一时之快而变成大祸!同时,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请务必落锁,切莫随意打开车门。此外,固然本案中司机被判决无需肩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清扫受伤者依据民法提起民事补偿的权力。(记者 章程 通信员 云法宣)

点击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