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再娶,而她却无法改变“已婚”身份,七年维权,终于拿到离婚证。|《今日说法》节目新进展(2)

2018-07-26 21:12:05


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两人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梁兰提出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裁定。为了挽救破碎的婚姻,梁兰甚至登报寻找丈夫,希望他能回心转意。然而,没几天便传来一个消息:丈夫桂某某即将举行婚礼!梁家人指责桂某某重婚,而桂某某却说这次婚姻是合法的。



原来桂某某是把法院下达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裁定书”作为证明,到派出所把婚姻状况改为“离异”,接着又到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而没有任何离婚手续和证明的梁兰,户口本上还写着“已婚”。


梁兰不甘心,她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之前法院的裁定并确认她和桂某某的夫妻关系有效。半年后,再审结果依然是维持原裁定。


2013年 维权无果 决心放弃

梁兰无法理解,为什么两人一起生活了16年,还有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被判“婚姻无效”,她必须为自己讨个说法。她再次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3日,达州中院第二次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无法证明梁兰与结婚证上的梁祝是同一人,不能认定梁兰与桂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看来结婚证上的错误不纠正,“婚姻无效”的裁定就无法撤销。于是她又到庙安乡人民政府,想找当初的办证人员出个证明“我就是梁祝”,答复:办证人员已去世多年。她又去查找当初登记结婚的档案,被告知:档案遗失了。



证明开不了,档案找不到,梁兰到乡政府要求更改结婚证上填错的信息,乡政府答复:登记结婚的权力已经上交到县民政局,现在乡里办不了。梁兰只好又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却说“因目前尚无法律授权,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有纠正乡人民政府该类行政行为的职权,恕我局对你该项诉求爱莫能助”。梁兰的希望再一次落空。


梁兰觉得既然结婚证上的错误是婚姻登记部门造成的,那他们就该承担责任。她又把庙安乡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桂某某2011年再次领取的结婚证,可法院再次以“无法证明梁兰与结婚证上的梁祝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了梁兰的诉讼请求。


屡次诉讼无果,梁兰心灰意冷,决定放弃。令她没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张写错的结婚证给她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2015年 新生活受阻

2015年,梁兰有了一段新的感情,当她准备领证结婚时,民政部门却拒绝给她办理,原因是梁兰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还写着“已婚”,慢慢地这段感情也就断了。



后来梁兰想贷款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银行通过了她的贷款申请,可是麻烦再次出现,贷款需要出示结婚证或离婚证,结婚证上信息是错的,离婚证梁兰没有,她只好放弃贷款。


一切问题的源头,看来还是那张写错的结婚证。这么多年,梁兰也曾到有关部门进行求助,可最后还是没有结果。



2016年 超出诉讼时效的坚持

2016年9月,梁兰再次把庙安乡人民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更正她的结婚登记信息并确认当初的婚姻有效。法院却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梁兰不服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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